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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人員請陪產假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30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44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53414號函轉勞動部110年4月15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2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勞動部110年4月13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213號函釋略以,受僱者之配偶於境外生產,既有分娩事實,而陪伴方式多元,縱受僱者未離境,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15條規定申請陪產假。茲以教育人員亦為性平法之適用對象,是如遇上開情事,亦得申請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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