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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發佈日期 2021 年 9 月 2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05
公告內容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0年9月17日行函轉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9月10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640號函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另檢附本市之「快篩+PCR-確診至解除隔離之流程」(110年5月22日版)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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