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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局函示,重申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相關規定
發佈日期 2021 年 3 月 18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02
公告內容

一、查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二、次查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第4點第4項規定:「轉型實驗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實驗學校當學年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三、據上,舉例而言,倘學校經核定將於111學年度轉型為實驗學校,則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於轉型當(111)學年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視同減班超額教師,得參加本局辦理之111學年度減班超額教師遷調及介聘作業。
四、倘學校之非超額教師未符合處理原則視同減班超額教師之要件規定,而有介聘市內其他學校之需求,則請依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事宜,以落實教師法保障學校內仍願繼續任教而已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之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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