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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就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 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否選擇僅就部 分借調年資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釋疑
發佈日期 2021 年 4 月 2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405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0年4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5239號函辦理。
二、該函略以,公立學校教師經學校同意留職停薪借調至財團法人之年資,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後,得選擇分段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且每段應繳金額應一次完成繳納。至所餘年資如擬亦選擇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至遲應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依規定加計利息。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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