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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教師因公傷病,後因舊疾復發,得否續請公假前往門診治療或復健
發佈日期 2020 年 9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596
公告內容
  • 依據教育局轉教育部 109 年 9 月 18 日臺教人 (三) 字第 1090127527 號書函辦理。
  •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 2 年以內。」 及第 13 條第 2 項前段規 定:「請……因公傷病之公假……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 書。」 爰教師因公傷病,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證明傷病確屬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而致,其間確有因果關係,於 2 年期間內經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與前次因公傷病確具因果關係,有長時間療治、休養或後續門診追蹤治療之需求與事實,服務學校自得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覈實給予公假。至復健部分倘非門診治療,尚無從再行核予公假。
  • 檢附教育部書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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