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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所定產檢假修 正為7日前乙案
發佈日期 2021 年 7 月 12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教師聘約專區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807
公告內容

一、依據北市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00024976號書函(如附件1、2)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日。依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略以,行政院於110年5月6日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3大政策,為使民眾「安心生」,性工法產檢假日數將由現行5日修正為7日;勞動部已於同年月24日將上開性工法修正草案函送行政院審查中。

三、為使懷孕勞工得以安心產檢,勞動部爰請人事總處協助轉知各中央及地方機關,於性工法所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以建構友善生養環境。
四、另查勞動部110年6月17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10號函(如附件3)略以,該部業於同年月4日訂定發布「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如附件4),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於性工法所定產檢假日數修正為7日前,為鼓勵雇主優於法令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自上開要點施行日起,凡雇主先給付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者,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五、為建構本府友善生養環境,並配合前開行政院政策,有關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僱用之勞工,依其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相關規定之產檢假日數未達7日者,於性工法修正為7日前,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並可依「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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