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不得申請介聘情形疑義
發佈日期 2021 年 5 月 03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371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0年4月2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7966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30條第1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
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不得申請介聘。
三、次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依第二章相關規定調查,並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復查同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教師疑似有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 專審會輔導;另查同辦法第8條第2項第5、6款略以,輔導期間屆滿應製作輔導報告,提校事會議審議;審議時,輔導小組應推派代表列席說明,倘經校事會議審議認輔導改善無成效者,應為移送教評會審議之決議;輔導改善有成效者,應予結案,並視其情節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四、綜上,教師經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調查結果為解聘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教師疑似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款情
形,而有輔導改善之可能者,由校事會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學校決議自行輔導,如已進入輔導期,應俟輔導期間屆滿經提校事會議審議 後,決議本案輔導是否輔導改善有成效,方能結案;是 以,教師於輔導期間,如尚未結案,仍不得申請介聘至 他校。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