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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2026 年 8 月 10 日
發佈單位 設備組
公告類別 學生園地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154
公告內容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學校應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等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橙色」,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加強宣導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提醒師生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以落實保障我方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

二、請學校加強宣導學生自行參加校內外機關(構)、單位、社團、系學會、民間基金會(或協會)辦理或學校教職員生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如於社群平臺發布相關資訊),應主動回報學校(請與教務處設備組聯繫,謝謝),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

三、學校及教師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含實習),以及學校(含教職員生)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秉持對等尊嚴原則,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如全額免費、落地接待等),亦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

四、教育部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為防範學校因參與交流活動而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請學校謹慎審視兩岸教育交流活動陸方主辦或協辦單位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85 (構),檢附大陸委員會113年5月2日修正公告「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事項附件供參。

五、學校如對活動辦理單位、目的、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

六、前揭平臺填報操作問題,請洽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電話:(06)243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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