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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5年1月1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 宣導主題:自115年1月1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本市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 文字說明

主旨:
轉知本市自115年1月1日起,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人行道及自行車道一案,請各機關學校運用多元管道進行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114年10月30日府授交管字第11430485391號函辦理。
二、111年11月30日府交管字第1113047438號令公布,本市人行道、設置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行道、自行車道(含河濱自行車道除外)全日禁止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未依規定行駛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7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
三、請各校融入課程與教學活動,並於校園宣導管道提醒學生、家長、教職員:
 - 使用微型電動二輪車者需依規定行駛於慢車道或一般道路右側不得行駛於人行道及自行車道
 - 注意安全裝備、依規速行、不要載人、遵守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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