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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 程序及裁罰基準」一案

  • 依教育部 109 年 4 月 7 日臺教學 (三) 字第 1090024866C 號函辦理。
  • 旨揭裁罰基準第 4 點因應性別平等教育法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 36 條各項規定,增列處罰以下行為,修正說明如下:
    • 第 3 項:學校未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 查處理,或任何人另設調查機制。
    • 第 11 項: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接受心理輔導、經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之 處置。
    • 第 13 項:學校校長或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怠於行使職權,致學校未執行行為人之懲處或處置,或採取必要之措施 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