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專區
衛生福利部函轉總統112年2月15日令公布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最後更新日期:2023-04-18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北市教學字第1123035988號函。
二、旨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除第22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該條文係規定中途學校之設置、組織及教育相關事項,其子法由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續依相關時程規定研商修訂之。
三、本次修正條文為第2、5、7、8、14、22、28、31、35、36、38、39、43至45、46至48、51、53、55條條文;增訂第45條之1、第52條之1、第53條之1,檢附該等修正條文總說明1份(如附件)。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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