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103021957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1月26日北市教綜字第1103020918號令發布,並已刊登臺北市政府110年1月26日公報。
三、本次裁罰基準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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