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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疑義
發佈日期 2021 年 10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438
公告內容

一、依教育局轉教育部110年9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1297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0年7月28日修正發布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略以,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依其立法說明,所稱「全無工作事實」,係指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疾病或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休養而請延長病假、因案受解聘、不續聘、停聘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茲以,實務上教師倘於考核年度內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致考核年度全無工作事實,學校於辦理該受考核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時,尚無法以全部符合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各目所列之條件,又或以第4條第1項第3款符合其中一目覈實考核,為解決上開問題等,爰於本次修法增訂但書規定。
三、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第3項)前二項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同規則第16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但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者,例假日均不予扣除。……。」是以,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服務等
活動之實施,教師於無法配合參與時,方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綜上,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但書增訂教師考核年度內全無工作事實者,不再辦理年終成績考核或另予成績考核,係為落實覈實考核機制,爰教師如於例假日或寒暑假未請假,其未請假部分是否屬無工作事實,仍應回歸個案具體事實由學校本權責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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