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本市第一期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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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5 月 31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220 |
公告內容 | 說明: 二、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分別業於110年1月1日與111年1月1日公告實施,要求進入區內之特定柴油車需符合相關規範,請協助持續加強宣導。 三、前揭管制範圍如下: 四、出廠滿3年(含)以上未取得有效期限之優級自主管理標章之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或出廠滿5年以上之未完成年度排氣定期檢驗之燃油機車,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違者將採直接取締告發,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五、優級自主管理標章可至各縣市環保局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進行排煙檢測(線上預約網站:https://mobile.e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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