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務員任公職前已依公司法及民法相關規定,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公司為辭任董事或監察人之意思表示,且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未支領報酬,惟公司未能及時辦理解任登記,得否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認定該情事是否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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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 年 10 月 12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594 |
公告內容 | 依據銓敘部 109 年 9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6687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法令各 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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