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
|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3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107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4年10月1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6016號函辦理。 檢附相關函文供參,倘有未盡事宜,歡迎洽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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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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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主旨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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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 年 10 月 03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107 |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本府教育局114年10月1日北市教人字第1140146016號函辦理。 檢附相關函文供參,倘有未盡事宜,歡迎洽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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