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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教育部100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 自110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發佈日期 2021 年 6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267
公告內容

一、依據教育局函轉教育部110年6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69523號函辦理。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業於109年6月28日修正實施,針對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終止聘約之要件、程序及法律效果已為獨立規範,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不適任行為應依聘任辦法辦理。
三、旨揭函釋所引用之教育部100年2月16日臺國(四)字第1000023156號函及100年3月10日臺國(四)字第1000029708號函,業經教育部110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34389號函自110年4月13日起停止適用,旨揭函釋已失所附麗(失去依據)。
四、綜上,旨揭函釋提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8款情事者,需參酌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範辦理,因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且與現行聘任辦法未合,爰此,教育部100
年4月19日臺國(四)字第1000051879號函,自110年6月17日起停止適用。
五、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涉有不適任情事,其調查程序,應依教育部109年12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49687號函及本局109年12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093114806號函(計達)辦理。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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