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
發佈日期 2025 年 3 月 06 日
發佈單位 生活教育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轉知
點閱次數 91
公告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二、    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本局113年11月1日桃教學字第1130107594號函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