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本府訂定「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禁用新興菸品實施要 點」,並自110年1月18日起生效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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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3 月 03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480 |
公告內容 |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2月9日北市衛健字第1103006489號函辦理。 二、本府為明確規範各機關、學校範圍內新興菸品之禁止使用等相關事項,以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旨 揭要點。該要點之重要規定略以如下: (一)新興菸品:指類菸品(如電子煙、加熱式菸品)與其他菸品。 (二)使用新興菸品:指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新興菸品,或攜帶已點燃或已啟動使 用功能新興菸品之行為。 (三)禁用範圍係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所定位於本府各機關、學校範圍內之禁止吸菸場所及本府各 機關、學校公務車輛。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發現於禁用範圍使用新興菸品者,應予勸阻,並應指派專責單位負責推動禁 用新興菸品業務(含宣導、勸導及自主管理)。 (五)本府各機關、學校所轄場館(地)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事先告知使用人遵守本要點之規定,納入各 項契約予以規範,並由專責單位辦理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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