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 公告主旨 | 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 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1份,請查照。 |
|---|---|
| 發佈日期 | 2026 年 3 月 20 日 |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 公告等級 | 無 |
| 點閱次數 | 120 |
| 公告內容 | 依臺北市政府115年3月20日府授人考字第115300236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下稱原則1)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下稱原則2),並均自115年7月1日生效。 一、前開原則1所稱「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二、前開原則2所稱「違規赴港澳」,係指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三、務請詳參附件相關規定,以免觸犯罰則。 |
| 相關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