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推動兒童權利公約認知提升與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考核項目」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 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規範,推廣該規範之精神,使學校在推動校本
管理的歷程,得以合乎該規範有關兒少權利保障之規定,以全面落實
本市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同時實踐「因材施教」的適性教育目
標。
(二) 透過開放學生體驗與理解「兒童權利公約」的精神與規範,並且同步
強化其兼顧個性與群性的發展,使每一位學生於群體生活環境中,學
習如何尊重自我與他人不同的意見與聲音,與學校教育人員共同實踐
「自發、互動、共好」的終身學習目標與理念。
(三) 宣導重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政策及重要措施,並同時將「兒
童權利公約」議題及一般性原則,一同融入兼具國際化及本土化、社
區化的學校本位管理與課程目標之中。
三、實施對象:本市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師生。
四、計畫重點:實踐「兒童權利公約」有關教育議題之一般性原則,包括:優
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原則、兒少表意權、禁止歧視原則及生命、生存及發
展權,並且依學生發展階段及能力實施。
五、行動方案
(一) 依「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公告網址:
https://hre.pro.edu.tw/promotepapercrc/30)第10、19點次,教育
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兒童權利
公約」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原則、兒少表意權、生命、生存
及發展權、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原則等議題,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
能力原則,納入辦理相關宣導研習活動、會議與課程等,所有訓練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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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持續監測及評估。
(二) 以校長為召集人,定期召開會議,研議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方式(包
含:教育訓練課程、相關會議或活動宣導等)及工作檢討,落實將 CRC
原則融入推動適性教育,與學校本位管理當中。
(三) 規劃教育人員「兒童權利公約」研習課程,和透過相關會議或活動宣
導等,提升其專業知能,並落實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參加率達
93%以上,教師達95%以上,校(園)長達98%以上。
(四) 鼓勵各校(園)教師(含教保服務人員)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研發教師
增能教材。
(五) 將「兒童權利公約」議題與一般性原則,納入宣導事項辦理,並依十
二年國教(108課程綱要)總綱「實施要點」規定,課程設計應適切將其
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落實校(園)數應達97%以上。
(六) 為保障本市兒少申訴管道暢通,請運用各項時機向學生及家長宣導有
關申訴管道及機制,以維護兒少權益。
六、預期成效
(一) 本市學校辦理 CRC 教育訓練參與人數,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皆能達
93%以上,教師人數皆能達95%以上,校(園)長人數皆能達98%以上。
(二) 本市各校(園)97%以上,能將 CRC 議題與一般性原則融入課程。
七、獎勵:辦理旨揭計畫工作得力之有功人員,從優敘獎。
八、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