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範1100304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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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3 月 08 日 |
發佈單位 | 生活教育組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學生園地 |
公告等級 | 無 |
點閱次數 | 653 |
公告內容 | 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範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服裝儀容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服裝儀容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校務代表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服裝儀容委員會修訂
壹、依據: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五條及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 貳、規範標準 一、服裝規定 (一)校內穿著本校校服(制服、運動服),其穿著制服或運動服由班級導師統一規定。 (二)校服上衣及外套於左胸口校名上方2cm處,須繡上紅色五碼(年度-班別-座號)。 (三)褲、裙:穿著學校褲、裙時,底褲不外露,不捲褲管。 (四)書包:以學校規定樣式為準,並保持整潔。 (五)鞋襪:以運動鞋為主,禁穿任何形式拖鞋或涼鞋。 二、儀容規定 (一)頭髮:以整潔、乾淨、不染、不燙為原則。 (二)指甲:隨時保持乾淨,不得塗抹指甲油。 (三)不得刺青、繪青。 (四)在校內及穿著校服時,不得配戴耳環、唇環、舌環及具危險性飾物。 叁、實施方式 每月不定期進行服裝儀容檢查,不合格者須於三日內主動至學務處接受複檢,仍不合格 者,請於一週內修正。 肆、特別條款:穿著紀念(班)服須於左袖口繡上年度-班別-座號或掛戴學生證。 伍、本規範經服裝儀容委員會及校務代表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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