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解釋令,請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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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 年 6 月 19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行政公告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16 |
公告內容 | 一、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均應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始得採計為退休年資;如教師(含聘任人員)有自師範校院結業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情形,得於旨揭令發布之日起10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逾3個月後始申請者,應另加計利息。 二、倘各教師審視,有與上開情形相符或類似者,請於114年洽詢人事室,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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