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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113 學年度新住民及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
發佈日期 2025 年 2 月 07 日
發佈單位 資料組
公告類別 行政公告
公告等級
點閱次數 94
公告內容

1.申請人條件:新住民子女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2.獎項類別(申請條件及獎項金額請見附件)
甲、 特殊才能獎勵金
乙、 優秀獎學金(本校至多1名,需經校內審查,如有多名申請者,由會議決定人選)
丙、 清寒助學金(本校至多1名,需經校內審查,如有多名申請者,由會議決定人選)
3. 時程表:
甲、 北安國中校內初審收件截止日:114年2月27日(四)
乙、 本校確認名單送至主辦單位時間:114年3月7日(五)
丙、 獲獎名單公告:預計為114年5月底
4. 請下載申請表,填寫基本資料並檢附申請表所述共同必備文件,於2/27(四)16:00前交至北安國中資料組(2533-3888*263)。

備註:新住民定義,依新住民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其對象如下。
1.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其配偶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臺居留、永久居留之婚姻移民)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九款、第十款、第二項或第三項,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依該法第二十五條經許可永久居留,或從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四款第四目、第五目、第八條、第十條之專業工作,或依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取得工作許可,並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或永久居留。(外國投資、專技人員在臺居留或永久居留者)
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或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其居留事由於符合法定條件後,依法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在臺長期居留或港澳居民居留得申請在臺定居者)
4.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以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身分在臺灣地區居留。(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民歸化取得國籍在臺居留者)
5.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前款規定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已在臺設籍之新住民)
6.第一款及第二款經許可居留之外國人,以未兼具我國國籍者為限。

相關附件